简介:方某再次发生事故后因送来三岁小孩回家才离开了现场,不属于逃离现场不道德。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方某驾驶员的车上载有一名三岁的生病小孩,因担忧小孩安全性,先行送来小孩回家,后立刻回到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其不存在合理的离开了事由,不属于逃离现场。2017年1月7日,方某驾驶员小型轿车撞到到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周某,导致周某伤势的交通事故。
事故再次发生时,方某驾驶员的车上载有一名3岁生病的小孩,事故再次发生后方某再行将小孩送来回家后再行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本次事故经确认,方某胜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
方某驾驶员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含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问:肇事者再行送来小孩回家,再行去投案否包含逃离现场? 【律师答案】 方某再次发生事故后因送来三岁小孩回家才离开了现场,不属于逃离现场不道德。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方某驾驶员的车上载有一名三岁的生病小孩,因担忧小孩安全性,先行送来小孩回家,后立刻回到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其不存在合理的离开了事由,不属于逃离现场。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是指行为人坚称自己的不道德造成了根本性交通事故,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逃出事故现场的不道德。理论上,确认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标准是有离开了现场的客观不道德和躲避法律追究责任的主观目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再次发生后,为了躲避有可能分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了事故现场,没大力遵守救治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置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辨别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1)坚称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出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向警方驾车等指控,在报案后不遵守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后又回到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并未报案且无故离开了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给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了医院的; (5)行为人拒绝接受调查期间深山的; (6)行为人离开了事故现场且不否认曾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不应告诉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本案中,周某虽有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即“坚称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出事故现场的”,但是周某离开了的原因是,事故再次发生时,在事故车辆上载有一名三岁生病小孩,考虑到孩子年龄尚能小且在生病中,担忧小孩安全性问题,先行将小孩送来回家,这一处置方法是合情合理的;周某将小孩送来回家后,立刻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且事后大力缴纳伤者周某的医疗费,大力分担了适当的义务,解释其主观上并没躲避法律追究责任的目的。
综上,从主客观条件来说,方某的不道德皆不包含逃离现场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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