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拥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明确还包括收益权、投票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不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互相出让其出资额,归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不道德,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更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才可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再次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出资时,归属于对公司外部的出让不道德,除依上述规定更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涉及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改注册。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比较较为具体,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股东不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询表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剩三十日并未回应的,视作表示同意出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表示同意出让的,不表示同意的股东应该出售该出让的股权;不出售的,视作表示同意出让。
” 该项规定的法律出发点是:一方面要确保股权转让方比较权利的出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到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量确保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需合乎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和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出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了以下类似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出来基础。我国公司制度较为推崇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使用了人数要求,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出来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者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行,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展开,一是再行遵守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认的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沦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皆无过于大风险,但在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不应签定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涉及事宜展开誓约,并誓约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分担;另一种方式出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出让人在公司中遵守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不存在无法构建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再行缴纳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无法构建,受让人就要分担只得该笔款项不存在的风险,还包括诉讼、继续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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