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诈骗罪侵害对象不是索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不应回避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月底第193条尤其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一般来说指出,该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行欺诈不道德→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包含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用于某些愚弄手段,甚至也执着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害的客体不是或者不仅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包含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归属于侵害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索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不应回避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月底第193条尤其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展现出为用于欺诈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行了欺诈不道德。欺诈不道德从形式上说道还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饰真凶,二者从实质上说道都是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的不道德。欺诈不道德的内容是,在明确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掩饰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备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不道德。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做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不道德。欺诈不道德必需超过使一般人需要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背叛的商品展开滑稽,没远超过社会忽视范围的,不是欺诈不道德。
欺诈不道德的手段、方法没容许,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不道德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诉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遵守这种义务,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或者之后陷于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了解错误获得财产的,也是欺诈不道德。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巫术索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不道德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不道德所致,即使对方在辨别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阻碍欺诈不道德的正式成立。
在欺诈不道德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需插手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不道德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正式成立诈骗罪。欺诈不道德的对方只拒绝是具备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拒绝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据人。
行为人以驳回民事诉讼为手段,获取欺诈的陈述、明确提出伪善的证据,使法院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决,从而取得财产的不道德,称作诉讼欺诈,但不正式成立诈骗罪(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索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据他人财物的不道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回应》)。再度,正式成立诈骗罪拒绝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还包括处分不道德与处分意思,做出这样的拒绝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展现出为必要交付给财产,或者允诺行为人获得财产,或者允诺移往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行欺诈不道德,使他人退出财物,行为人掉落该财物的,也应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放类似于硬币的金属片,从而获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不道德,不包含诈骗罪,不能正式成立盗窃罪。最后,欺诈不道德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之后取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伤害。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近期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行刺,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定罪并依法惩处。
此外必须留意的是,诈骗罪并不仅限于索取有体物,还包括索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用于愚弄手段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作索取外出免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正式成立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超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人均能包含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必要蓄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确认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借贷不道德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短时间,长年欠薪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掩饰真凶而索取款物,届满不能偿还的,只要没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挥霍一空,不赖账,仍然弄虚作假骗人,显然想偿还债务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假造偿还收条的,大喜早已偿还的,仍科借贷纠纷,不包含诈骗。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显然是集资经商筹办企业,但因倒闭,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出外,仍科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筹办企业名为,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构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用于骗术,后者也有可能取得财产利益,这两点完全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拒绝和侵害的客体,皆有有所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索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展开招摇撞骗活动,是伤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不道德,它所索取的不仅还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容许),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归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害了财产权利,又伤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长时间活动,归属于株连罪,应该按照不道德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认罪名并从宽惩罚。如果索取财物数额并不大,却相当严重伤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订为诈骗罪,如果相当严重地侵害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罪了两种罪,彼此之间株连则不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置。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约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展现出方面皆完全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异,较难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事惩处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11年4月8日起实施)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被骗公私财物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亦须依法处罚: (一)通过发送到短信和电话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公布欺诈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行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修、防汛、优抚、贫困地区、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筹款名义实行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相似上述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的标准,并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归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必是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当严重情节”、“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充公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用于愚弄手段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作索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惩处。第二百六十九条 罪偷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排斥抓获或者吞噬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处。第三百条第三款 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巫术强暴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惩处。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偷窃、贪腐、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惩处。
涉及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保互联网安全的要求》(2000.12.28)为了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不道德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展开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涉及法律 《两低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月底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8日起实施。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融合司法实践中的必须,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融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联合研究确认本地区继续执行的明确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超过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亦须依法处罚: (一)通过发送到短信、电话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公布欺诈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行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修、防汛、优抚、贫困地区、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筹款名义实行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相似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的标准,并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归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当严重情节”、“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超过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无罪、忏悔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控告或者准予刑事惩处: (一)具备法定从宽惩处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参予操弄或者获赃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协议书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协议书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实追究责任刑事责任适当的,明确处置也不应亦须从宽。
第五条 诈骗行刺,以数额极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备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应该定罪惩处。利用发送到短信、电话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行诈骗,诈骗数额无法求证,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当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行刺)定罪惩处: (一)发送到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电话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相当严重的。实行前款规定不道德,数量超过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尤其险恶、危害尤其相当严重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行刺)定罪惩处。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行刺,分别超过有所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惩处;超过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惩处。第七条 坚称他人实行诈骗犯罪,为其获取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地下通道、网络技术反对、费用承销等协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展开诈骗,同时包含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第九条 案发后查禁、扣留、失效立案的诈骗财物及其不动产,权属具体的,应该交回被害人;权属不具体的,可按骗款物占到查禁、扣留、失效立案的财物及其不动产总额的比例交回被害人,但已获得退赔的予以扣减。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作清偿债务或者出让给他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受贿: (一)对方坚称是诈骗财物而缴纳的 (二)对方使用权获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显著高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获得诈骗财物系由源自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愿意获得诈骗财物的,未予受贿。第十一条 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说明不完全一致的,以本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说明》 (1996.12.16 法放〔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全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毁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要求》(以下全称《要求》)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明确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包含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诈骗数额尤其极大。诈骗数额尤其极大是确认诈骗犯罪“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一个最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应确认为“情节尤其相当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联合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相当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修、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导致严重后果的; (5)挥霍无度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无法归还的 (6)用于诈骗的财物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接受刑事惩处的 (8)造成被害人丧生、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备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
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行诈骗不道德,诈骗扣除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联合诈骗犯罪,应该以行为人参予联合诈骗的数额确认其犯罪数额,并融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起到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惩处。早已著手实施诈骗不道德,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并未提供财物的,是诈骗行刺。
诈骗行刺,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定罪并依法惩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到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认本地区继续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极大”,以及单位实行诈骗,追究责任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考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认限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明确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多次展开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交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出来诈骗数额时,应该将案发前早已交还的数额扣减,按实际并未交还的数额确认,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展开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留、失效立案的财物及其不动产,如果权属具体的,应该放送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具体的,可按被害人骗款物占到扣留、失效立案的财物及其不动产总额的比例交回被害人;如果需要确认扣留、失效立案的财物及其不动产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交回并未查明被害人的,应该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作交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坚称是诈骗财物而缴纳,科蓄意获得,应该不准不予受贿;如确属愿意获得,则仍然受贿。本说明中用于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审理明确案件牵涉到外币的,应该依照不道德再次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本说明所称之为“以上”还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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